關于英德市設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
為降低煙花爆竹燃放對空氣質量、環境污染的影響,維護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,提升市民文明素質、城市文明程度、城市文化品位和群眾生活質量,努力營造出文明安全、節約環保的社會新風尚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現就英德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英德市區以下劃定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,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能產生煙光、聲響的煙花、鞭炮、爆竹等。
(一)禁止燃放區域:江灣大橋由東至西(整條江灣大橋)→南山風景區入口(北江河以西)→光弼路→鶴崗路以北(湞陽西湖)→衡州路→馬山公路→金子山四號路→江灣大橋;以上道路形成閉合區域。
(二)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:1.文物保護單位;2.車站、碼頭、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;3.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儲存單位;4.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5.醫療機構、幼兒園、中小學校、敬老院;6.山林、草原等重點防火區;7.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。
二、在非禁止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
(一)不得妨礙行人、影響道路交通安全;不得向車輛、建(構)筑物、在建工地、河道、人員密集場所、地下管網等投擲煙花爆竹。
(二)不得向煙花爆竹銷售點、倉庫、工廠及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煙花爆竹。
(三)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梯道、走廊、陽臺、窗臺、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。
三、舉辦特殊的慶典活動需在禁放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,主辦單位須按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向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,待審核批準后,方可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。
四、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,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予以處罰。違反本通告規定造成國家、集體、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五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六、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,有效期一年,從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。
英德市區煙花爆竹禁燃區域圖
英德市人民政府
2024年12月31日